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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5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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