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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8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國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國民大會時,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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