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7條

議長或副議長得由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提議,經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改選之。
但代表對就任未滿一年之議長、副議長不得提議改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