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6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須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舉行,均以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票數時,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如第一次投票得票首二名有二人以上同票數者,一併列入第二次之選舉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