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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6條

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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