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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13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一、發票數額。
二、投票數額。
三、廢票數額。
四、候選人得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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