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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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