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條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