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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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