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