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縣公營事業。四縣合作事業。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六縣財政及縣稅。七縣債。八縣銀行。九縣警衛之實施。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