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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法規類別: 憲法

法規章節: 第110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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