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Care Act Article 72
This English translation was last updated on 2023-06-28, but the Chinese text was amended on 2026-09-23. Later amendments may not be reflected in the translation — please refer to the Chinese text.
Medical care institutions and their staff shall not disclose without cause any information regarding patient’s illnesses or health, which are acquired by virtue of practice.
中文原文 醫療法第72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五、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二款之行為。
六、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四款之行為。
七、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三款竊錄之內容。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前項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第二款準則,應審酌醫病雙方權益及病人隱私,並定期檢討;遇重大事件,應立即檢討。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四、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與疾病資料或身體隱私部位。
五、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二款之行為。
六、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第四款之行為。
七、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三款竊錄之內容。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前項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第二款準則,應審酌醫病雙方權益及病人隱私,並定期檢討;遇重大事件,應立即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