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of Fire Safety Devices based on Use and Occupancy Article 121

┌──────┬──────┬────────────────┐│Construction│Floor area │Number of required detectors ││of buildings│of detecting│ ││ │area │ │├──────┼──────┼────────────────┤│Fireproof │ ≦88m2 │At least 4 ││buildings or├──────┼────────────────┤│buildings │ >88m2 │4 basically, one more every add-││with │ │itional 22m2 (including less ││fireproof │ │than 22m2) ││construction│ │ │├──────┼──────┼────────────────┤│Other │ ≦72m2 │At least 4 ││buildings ├──────┼────────────────┤│ │ >72m2 │4 basically, one more every add-││ │ │itional 18m2 (including less ││ │ │than 18m2) │└──────┴──────┴────────────────┘
┌──────┬──────┬────────────────┐│Height of │Construction│Type of detector and effective ││mounting │of buildings│detecting area (m2) ││surface (H) │ ├───────┬────────┤│ │ │ Type I │ Type II │├──────┼──────┼───────┼────────┤│H<8m │Fireproof │ 65 │ 36 ││ │buildings or│ │ ││ │buildings of│ │ ││ │fireproof │ │ ││ │construction│ │ ││ ├──────┼───────┼────────┤│ │Other │ 40 │ 26 ││ │buildings │ │ │├──────┼──────┼───────┼────────┤│8m≦H<15m │Fireproof │ │ ││ │buildings or│ │ ││ │buildings of│ 50 │ -- ││ │fireproof │ │ ││ │construction│ │ ││ ├──────┼───────┼────────┤│ │Other │ 30 │ -- ││ │buildings │ │ │└──────┴──────┴───────┴────────┘
中文原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1條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四)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
但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規定:┌───┬─────────┬─────────────┐│建築物│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應設探測器數││構造│││├───┼─────────┼─────────────┤│防火構│八十八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造建築├─────────┼─────────────┤│物│超過八十八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二十二平方││││公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其他建│七十二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築物├─────────┼─────────────┤││超過七十二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十八平方公││││尺(包括未滿),增設一個。
│└───┴─────────┴─────────────┘(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在二十個以下。
三、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
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裝置面│建築物之構造│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高度││平方公尺)│││├──────┬──────┤│││一種│二種│├───┼─────────┼──────┼──────┤│未滿八│防火構造建築物│65│36││公尺├─────────┼──────┼──────┤││他建築物│40│23│├───┼─────────┼──────┼──────┤│八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50│–││以上未│││││滿十五├─────────┼──────┼──────┤│公尺│其他建築物│30│–│└───┴─────────┴──────┴──────┘(三)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
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三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以內;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三公尺)以內。

English translation for reference only; the Chinese text prevails. Not legal ad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