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