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