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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真或電子傳送,指送方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財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書狀,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家事事件文書,以文書型式,經由通訊網路傳輸,受方可於其傳真或其他電子設備上收受該文書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之傳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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