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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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