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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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