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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請領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應先以書面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經初核後函轉主管(辦)機關核定,再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通知申請人,據以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領受各該給付。
但軍職人員由國防部核轉通知。
前項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各項給付,應依死亡當時適用之保險、退休(職)、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各項給付之總額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之遺產繼承總額不包括在內。
第一項之各項給付請領人以大陸地區自然人為限。
應受理申請之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已裁撤或合併者,應由其上級機關(構)或承受其業務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辦理。
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應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國防部依據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之全戶戶籍謄本、公務人員履歷表或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等相關資料出具。
其無法查明者,應由死亡人員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國防部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後,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即可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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