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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加害人為前項機關首長、部隊主官(管)、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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