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性騷擾之申訴、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