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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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