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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
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按其每月得領取金額之三分之一,自退休儲金專戶辦理扣還至足額清償為止。
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農民於未足額清償前死亡者,由勞保局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
未能扣還或扣還不足者,勞保局應以書面命其法定繼承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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