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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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