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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學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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