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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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