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