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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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