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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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